香港特区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13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及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由署理行政长官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的条文订明具体细节,以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两项附属法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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