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版权方诉《仙侠神域》游戏运营方侵权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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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版权方诉《仙侠神域》开发运营方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上海浦东法院 供图

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及电影中“哪吒”“哪吒魔王子”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发现,四被告北京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共同开发运营的游戏《仙侠神域》中使用与前述“哪吒”“哪吒魔王子”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动画形象作为该游戏中的“战宠”元素,侵犯了原告就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涉案侵权游戏中的一个“战宠”名称为“我是个小妖怪”,该句话是《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中的十大经典台词之一“我是小妖怪,逍遥又自在”中部分台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度,易致消费者对被诉侵权游戏和原告影片产生关联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四被告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相关媒体和平台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查阅公开资料获悉,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的发行方。同时,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三大出品方之一——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先后围绕被诉侵权形象是否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四被告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就其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被诉侵权形象以“我是个小妖怪”命名是否构成对原告影片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四被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庭后,各方当事人在确认被诉侵权游戏已由被告主动下架的事实基础上,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上海浦东法院表示,该案系浦东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背景下关于影视动漫IP与游戏产业跨界版权争议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审理及调处显示出法院对文创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发挥了司法调解实质性解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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