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以法治力量促进民企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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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

作为首部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部门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发布会上,多个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与该法有关的一系列政策。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很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他还表示,针对各方面反映一致,都认为实践中较为突出,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如违规异地执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等,法律则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申明法律的原则和底线,增强刚性约束。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长久之策,不是权宜之计”,通过立法形式将保障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就是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自主经营权等权利。

针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积弊问题,法律应当重拳出击,有的放矢。要保障民营的正当权利,还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刀刃向内”,查找自身问题,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举。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呼、我有所为。”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遭遇的痛点、难点、堵点,都在法律中有了积极反映、刚性约束。除了王振江副部长提到的针对违规异地执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等的治理措施,相关硬约束措施还包括:

——法律在保障对民企的债务支付、政府遵守合同方面,要求“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

——法律在规范涉企执法、治理乱摊派上,要求“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法律在规范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上,要求“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前述这些规定既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归纳、重申,也是直指积弊、划出红线。民营经济促进法全文中不仅26处用了“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更是14处用了“不得”一词,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用以禁止权力机关的不当作为。可以说,每一个“不得”都是以权力的减法为市场做加法。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促进法”,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法”;是赋权法,而不是限权法,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相当罕见的。这就是要发挥法律功能,真正落实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以法治力量促进民企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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