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升档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

“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升档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解释》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同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典型案例显示,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并被判处刑罚。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前述《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

韩国京畿道骊州市市长率团访问菏泽:想和菏泽一起办牡丹节

长江生命科技早盘涨超8% 本月内累计涨幅已超85%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大湾区探索》新书将于今年6月出版

国家能源局: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

印度和巴基斯坦关系升级恐引发新冲突

所有汽车公司都把战略重心放在了利润更高的SUV车型上 | 2025上海车展

给印度立“人设”:万斯访印祭出美国关税战新招,但效果存疑

韩国敦促与美国进行“冷静、有序”的谈判,希望在7月初达成关税协议

《水饺皇后》领跑五一档票房,《哪吒2》上座率仍居第一

上海一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领先,透露出这些强劲信号

玉渊谭天:如果“银河号事件”发生在今天,会怎样?

干旱持续广西累计投入2.9亿元支持农业恢复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升档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籍贯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