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

❤

最高法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通过一起典型判决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凤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明知林某凤等人出售的“剧本杀”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其中,刘某销售金额738万余元,杨某、杨某主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凤等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杨某、杨某主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被判处刑罚。刘某、杨某、杨某主销售侵权复制品,均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被判处刑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扩大了入罪情形。

前述《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比如,《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为进一步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复制件数量”为“其他严重情节”。

“为进一步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法表示,本系列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纽约汇市:美元上涨 得益于月底资金流和关税缓和信号

刺激视网膜可让人“看”到全新颜色

公共数据跑起来!国家数据局发布70个示范场景,大数据产业ETF(516700)逆市飘红

小鹏充电宣布五一百大景点免充电服务费

通威股份发布2025年一季报:291.46亿现金在手,静候光伏行业周期反转

特稿丨漠视发展中国家权益扰乱全球贸易秩序——全球南方国家批评美关税政策

星巴克寻求大幅削减百万美元级别的门店升级成本

亿纬锂能(300014)股东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质押2281万股,占总股本1.12%

光峰科技一季度营收4.61亿元,借助上游突破加速拓展新赛道

超3650万吨,中国氢能生产消费规模位列世界第一位

董袭莹带出的五大疑点

福耀科技大学发布招生章程:专业培养语种为英语,综合改革省份选考需含物化

最高法: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的相关内容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籍贯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