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制作小说推广视频牟利,被告被判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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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兴起,为小说做推广视频亦成为宣传网络小说的主要渠道之一。视频制作者通过改编、剪辑热门小说内容,并搭配音乐、动画、语音等进行二次创作,吸引用户点击下载小说APP浏览完整小说。但是,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制作、发布小说推广视频,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承担侵权责任。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制作小说推广视频侵犯作品改编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2020年2月,师某某在“某猫APP”、某猫中文网首次发布某连载小说,作品共2691章,566万字。后师某某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独家授予某猫公司,并授权其对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后某猫公司又将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给某信息公司,并授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2023年2月,某信息公司发现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某动漫短视频,共56集,每集时长约3至6分钟,每集短视频结尾字幕处均显示“某猫小说搜索某小说”文字,该动漫短视频与某信息公司某连载小说的前373章内容在故事背景、故事情节、人物设定、文字描述等方面均构成相同,某信息公司认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改编为动漫短视频进行牟利,侵害了某信息公司的作品改编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案件审理阶段,张某发布的被诉侵权短视频已经全部删除。

张某辩称,其在每集短视频结尾处均注明了“某猫小说搜索某小说”文字,系为案涉小说制作推广视频,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小说为文字作品,被诉侵权视频系视听作品,二者虽表达形式不同,但二者在故事整体结构、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故事情节、场景描述、人物对白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张某制作、发布小说推广视频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且以用户的点击量来获取平台分成,系通过发布案涉视频获取利益,一定程度上攫取了本应属于案涉小说的客户流量,损害了某信息公司的商业利益,侵犯了某信息公司对案涉小说的改编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小说的知名度、案涉短视频的播放量、侵权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张某赔偿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未经授权制作小说推广视频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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