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2004年生)拒服兵役,被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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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青年刘某,男,身份证号:******20041125****,大专学历,吉水县文峰镇人。该青年于 2025 年 1 月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3 月上旬被批准至武警某部队服现役。刘某到达部队后,思想、情绪极不稳定,先后 5 次递交离队申请,离队态度坚决。经武警支队新训干部骨干及县征兵办工作人员和该新兵家长、亲属多次谈心教育无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于 4 月 19 日,刘某被武警部队作除名处理。

为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帮助全县适龄青年进一步树立依法服兵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刘某做出如下处罚:

一、将刘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委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按照 2025 年吉水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9005.6 元)2 倍的标准处一次性罚款 38011.2 元,罚款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文峰镇武装部 3 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县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刘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 " 服兵役栏 " 备注 " 拒服兵役 " 永久字样,由县公安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刘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县教育体育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刘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刘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县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刘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县市场监管局实施。

八、由县征兵办负责将刘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至刘某就读大学,县委宣传部负责将刘某拒服兵役情况在县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

来源:大美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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