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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应用场景日趋丰富,新型侵权模式出现,复合型侵权占比高
注意!“陪你看”“为你读”“教你做”式直播可能侵权
网络直播场景下,“陪你看”“为你读”“教你做”可能构成侵权。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中,新型侵权模式出现,复合型侵权占比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当前网络直播呈现出“直播+”的发展模式,直播应用场景日趋丰富。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主要包含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知识付费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不同场景中侵权模式也不同。
其中,“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等)”“为你读(小说)”“教你做(短视频)”等新型侵权模式出现,并且多为直播+回放并存模式,权利人往往针对直播及回放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较高。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乙公司称,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已尽到合理审查和管理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直播平台为主播“陪看”行为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是主要的侵权方式。
例如,在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等行为,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同样,在直播间中朗诵或者以其他形式就他人作品进行“表演”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上述特点,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情况、网络直播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对此,赵长新指出,“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场景的多样性;同时,网络直播呈现出明显的瞬时性与隐蔽性,及时发现直播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并取证的难度大,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网络直播平台运行模式复杂、网络主播欠缺版权保护意识,也是引发侵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往往作为被诉主体参与诉讼,在权利作品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网络直播平台参与传播的程度、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性质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主播的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对违法违规的主播及时采取措施。同时,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直播内容的监管。主播要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发生侵权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
本报记者 卢越《工人日报》(2025年05月08日 06版) 【编辑:惠小东】